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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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名称 |
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6号15幢1单元5-2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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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来源 |
司法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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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渝(2019)南岸区不动产权第 0010804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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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各占百分之50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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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用途、类型 |
房屋用途: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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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 |
清水,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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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介绍 一、拍卖标的: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6号15幢1单元5-2号房屋 据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显示:该标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6号15幢1单元5-2号;权证号:渝(2019)南岸区不动产权第 001080408号;建筑面积:134.09平方米;套内面积:122.84平方米;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成套住宅;权利性质:出让;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所在楼层:名义层第5层(总楼层6层);户型:三室一厅一厨两卫。 2、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过户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 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拍卖成交买受人在规定期间内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过户)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负担相应税费,出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之后买受人可持税务机关出据的税收票据 向本院申请领取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应当 自收到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提交领条、税收票据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领条中需载明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帐号,逾期请自行向原产权人(被执行人)追索]。 3、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4、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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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图片








公告·须知
拍卖公告
变卖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已依法通知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停机及无联系电话因此未通知到位,现特此公示,公示期满五日视为通知。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5年7月6日10:00时起至2025年9月4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46,户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6号15幢1单元5-2号房屋
据评估报告记载:该标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6号15幢1单元5-2号;权证号:渝(2019)南岸区不动产权第 001080408号;建筑面积:134.09平方米;套内面积:122.84平方米;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成套住宅;权利性质:出让;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所在楼层:名义层第5层(总楼层6层);户型:三室一厅一厨两卫。更多详情可查看附件《评估报告》,本次变卖标的物包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但不包含室内可移动家具家电及物品。
根据正信达(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告知了解到,标的物从2021年9月至 2024年10月,共计欠物业管理费 3739.22元(0.7元每平方米/月),不排除实际有其他所欠费用的情形,上述欠费仅供参考,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交付时以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水、电、气等欠费情况不详,具体欠费以拍卖成交后实际欠费为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了解并由买受人承担。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104.59万元, 起拍价:58.5704万元,保证金:
竞买须知
变卖须知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7月6日10:00时起至2025年9月4日10时期间(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12,户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现就有关的网络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或需要办理联合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四)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 对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次
税费计算
| 标的物建筑面积 | m2 |
| 标的物总价 | 58.5704 万元 |
| 标的物性质 | 住宅 非住宅 |
| 该标的物购置满两年 | 是 否 |
| 您名下已有房产 | 无房产 2套 3套及以上 |
| 契税 | 0 元 |
| 个人所得税 | 0 元 |
| 增值税附加税 | 0 元 |
| 土地增值税 | 0 元 |
| 印花税 | 0 元 |
| 合计 | 0 元 |
此结果仅供参考,实际应缴费以当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