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标的物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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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名称 |
重庆市渝北区悦城路22号3幢21-7号房屋及部分可移动家具家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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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来源 |
司法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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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不动产权证 权证编号:渝(2019)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943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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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人 |
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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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现状 |
房屋用途 |
成套住宅 |
土地使用权 类型 |
出让 |
产权证载明 建筑面积 |
80.45㎡ |
产权证载明 套内面积 |
6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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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情况 |
被执行人自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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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
有查封、有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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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法律文书 |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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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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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标的物:重庆市渝北区悦城路22号3幢21-7号房屋及部分可移动家具家电 (一)标的物产权证号:渝(2019)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943579号,建筑面积:80.45平方米,套内面积:61.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6年04月05日止。 (二)标的物所在小区是“新悦佳苑”,未发现租赁,标的物现有被执行人居住;具体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核实或向相关部门了解。 (三)标的物实际使用面积与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面积是否一致,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瑕疵责任。 (四)据向物业了解,标的物截至2024年10月共计欠物业费5671.74元,此情况未经司法确认,具体欠费情况在交付时以相关部门所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由竞买人自行了解;该标的物所涉欠缴的水、电、气及物管等费用由买受人核实并承担。 本次拍卖范围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包含部分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详见评估报告。 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标明或未标明的瑕疵由竞买人自行核实或了解,成交后,买受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法院负责交付(时间较长)。 本公告所附评估报告仅作为拍卖价值参考,报告所述内容需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核实,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三、咨询、预约看样请联系“正信达(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23-68180086(限工作时间)、400-023-0010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登录www.zxdpm.com自助预约。 |
视频 · 图片
公告·须知
拍卖公告
变卖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3月1日10时至2025年4月3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物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taobao.com/023/05)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重庆市渝北区悦城路22号3幢21-7号房屋及部分可移动家具家电
(一)标的物产权证号:渝(2019)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943579号,建筑面积:80.45平方米,套内面积:61.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6年04月05日止。
(二)标的物所在小区是“新悦佳苑”,未发现租赁,标的物现有被执行人居住;具体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核实或向相关部门了解。
(三)标的物实际使用面积与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面积是否一致,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瑕疵责任。
(四)据向物业了解,标的物截至2024年10月共计欠物业费5671.74元,此情况未经司法确认,具体欠费情况在交付时以相关部门所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由竞买人自行了解;该标的物所涉欠缴的水、电、气及物管等费用由买受人核实并承担。
本次拍卖范围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包含部分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详见评估报告。
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标明或未标明的瑕疵由竞买人自行核实或了解,成交后,买受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法院负责交付(时间较长)。
本公告所附评估报告仅作为拍卖价值参考,报告所述内容需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核实,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评估价:75.71万元,起拍价:竞买须知
变卖须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3月1日10时至2025年4月3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物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taobao.com/023/05)进行公开变卖,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变卖财产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变卖公告载明面积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五)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税费计算
标的物建筑面积 | m2 |
标的物总价 | 42.3976 万元 |
标的物性质 | 住宅 非住宅 |
该标的物购置满两年 | 是 否 |
您名下已有房产 | 无房产 2套 3套及以上 |
契税 | 0 元 |
个人所得税 | 0 元 |
增值税附加税 | 0 元 |
土地增值税 | 0 元 |
印花税 | 0 元 |
合计 | 0 元 |
此结果仅供参考,实际应缴费以当地为准